华鼎股份: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7 19:08:1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 2024 法意字第 41121 号
致: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出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期中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05,753,10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04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96,510,2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5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9,242,8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5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8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7,788,7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451%。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9,945,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65%;反对:8,768,0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6 %;弃权 : 11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902,0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5758%;反对:8,768,0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716%%;弃权:11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6%。
2、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意:219,943,5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58 %;反对:8,767,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4 %;弃权: 1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900,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5739%;反对:8,767,5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710%;弃权:12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1 %。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
同意:220,106,8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2 %;反对:8,604,2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00 %;弃权 : 1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9,063,8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7838%;反对:8,604,2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10%;弃权:12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2%。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219,662,4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30 %;反对:9,048,6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42 %;弃权: 12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619,4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2125%;反对:9,048,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23 %;弃权:12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2 %。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219,479,3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129 %;反对:8,882,9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18 %;弃权 : 46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3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436,3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7.9772 %;反对:8,882,9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193 %;弃权:46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5%。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意:219,919,1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051%;反对:8,785,6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93 %;弃权: 12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876,1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425 %;反对:8,785,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942%;弃权:12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3%。
2.06 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219,952,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98%;反对:8,754,3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56 %;弃权 : 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8,909,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5857%;反对:8,754,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40%;弃权:124,600 股,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