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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达股份:国信证券关于速达股份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28 18:09:4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作为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速达股份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速达股份控股子公司朔州市速达工业机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朔州速达”)因业务需要,计划向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机公司”)采购特殊支架,预计合同总价为 508.32 万元(含税)。
综机公司系速达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煤机”)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方交易。公
司针对上述交易事项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关联董事张易辰先生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关联监事祝愿女士回避表决。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荥阳市中原西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西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1701259734
法定代表人:张景河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隧道施工专用机械制造;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金属材料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液气密元件及系统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特种设备出租;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4 年 1 月 29 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综机公司总资产 171,180.91 万元,净资产 75,678.40
万元;2023年度,综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5,173.64万元,实现营业利润35,795.12万元,实现净利润 32,040.86 万元(前述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综机公司的母公司郑煤机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构成公司关联法人。
综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及资信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日常交易中能正常履行约定供应事项,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价格系双方在综合考量各自成本、合理收益及外部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价格与公司向其他市场主体采购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关联采购的定价公允、合理。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子公司朔州速达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计划采购综机公司生产的支架,预计金额为 508.32 万元。
定价方式: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约定。
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总金额 30%预付款,发货前支付总金额的30%发货款,货到后支付合同总金额 40%到货款。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因公司重要客户向公司提出需要特殊支架为公司前期维修的支架做配套的需求,经实地勘察及充分研究,综机公司生产的该类型产品质量稳定,且能够满足客户生产要求。实施该项目,对满足客户需求、维系客户关系、促进后续业务开发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将对郑煤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采购作为关联交易。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向郑煤机及其子公司采购液压阀类、结构件类、千斤顶类产品用于备品配件供应管理、维修与再制造等
业务(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21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现实需要及未来发展需求做出的决定,是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公允定价原则,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导致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各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各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独立董事经事前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关联交易情况后认为,该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商业惯例,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监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市场化公允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葛体武 刘凌云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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