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彭中天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1-29 17:16:37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28 号
──────────────────────── 关于对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独立董事彭中天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彭中天,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 号)查明的有关事实,2020 年 4 月至 2024 年 6 月,
彭中天任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传
媒或者公司)独立董事,彭某潞系彭中天女儿。2023 年 4 月 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彭某潞”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中文传
媒”股票 122,900 股,成交金额 1,701,591 元;累计卖出“中文传媒”股票 122,900 股,成交金额 1,791,251 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彭中天的女儿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彭中天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彭中天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