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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29 17:43:37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年11月)
1、总则
1.1 为加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规范生产经营活动,防范生产经营风险,保证和促进内部审计作用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1.2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中信集团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的经营方针
和战略目标、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1.3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
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1.4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
合实际情况,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1.5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
应当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的指导方针和“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注重效率”的工作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务实、廉洁、保密,不断推动内部审计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及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1.6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对公司及所属单位
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2、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
2.1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2 内部审计人员管理
2.2.1 审计部应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业务规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合
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担任审计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审计、财务、风险、法律或者相关管理工作背景,还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综合业务水平。
2.2.2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以从公司及所属单位借调相关专业人
员或者聘请中介机构参加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当严格选聘流程、加强审计过程管理,保证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质量,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2.2.3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
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应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审计人员对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应负有合理的责任。
2.2.4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2.2.5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
种途径参加后续教育,鼓励内部审计人员获取与职业相关的专业资格,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2.2.6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充
分保障。
3、审计主要职责、工作任务
3.1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3.1.1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3.1.2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或
者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1.3 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处理与会计核算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3.1.4 公司及所属单位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3.1.5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3.1.6 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3.1.7 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3.1.8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审
计;
3.1.9 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3.1.10 公司及所属单位薪酬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1.11 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机构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根
据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审计;
3.1.12 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监事会要求
办理的其他事项。
3.2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财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内部控制、采购业
务审计(含基建工程)、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公司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业务范围。其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3.2.1 财务管理审计:对公司部门与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内部管理审计工作,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与控制情况、财务收支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等,保障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3.2.2 绩效审计:对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所涉的经济
指标与考核内容进行的审计;保障分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及分子司薪酬激励等绩效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3.2.3 研发与专项资产审计:对科研主体及控股子公司的科研预算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复核产业公司品种权使用费是否准确计算;专家科研提成是否严格执行;保障分子公司研发及种质资源等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3.2.4 内部控制审计:对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与控制流程的合
规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该项审计工作根据国家证监会与公司的相关要求进行。同时,该项审计工作贯穿于财务管理审计与绩效审计之中,重点关
注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对相关管理制度与控制流程的有效执行情况。
3.2.5 采购业务审计:依据采购管理制度对公司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
服务等)的规范性进行监督;负责公司工程类项目的结算审计,并出具独立意见与建议;对控股子公司的专项建设工程提供必要的审计指导与监督。
3.2.6 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重大投资、合并、收购及
重要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事项所涉的相关合同进行审计与监督。
3.2.7 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要求,由人事、组织部书面通知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的专项审计工作,以确定其任期内依法依规经营的真实情况。
3.2.8 其他专项审计:根据公司安排及内部审计认为必须进行审计的其他相关
事项。
3.2.9 上述“重大”项目、“重大”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标准均指涉及
金额占公司(或所属单位)上年末总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孰低原则判断。
4、内部审计权限
4.1 审计部执行审计任务的过程中,享有如下权限:
4.1.1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列席公司有关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
研究战略发展规划、重要业务计划执行、预算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可以通过日常管理渠道(包括信息系统)获取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4.1.2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含必
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蓄意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1.3 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在保证原有数据安全和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的前提下,对信息系统实施测试、查询或者采集数据。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其他相关协助。
4.1.4 向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
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4.1.5 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
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其所承诺的全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4.1.6 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或者可能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予以制
止或者采取适当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4.1.7 日常审计时发现公司所属单位正在进行的相关经营活动可能导致公司
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提请公司主管部门对相关公司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封存其账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
4.1.8 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
4.1.9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
理建议。
5、内部审计作业
5.1 审计部应当根据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进行审计作业,
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
5.2 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以风险为导向,保证必要的审计覆盖
和频率,考虑党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关注的管控重点,并评估和统筹所需内部审计资源。年度审计计划应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监事会沟通确认后实施。
5.3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审前准备,制定详细的审计
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和人员分工;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清晰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时汇总审计结果和编制审计报告;规范整理和归集审计档案。
5.3.1 在开展内部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
方式,也可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5.3.2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根据目的进行必要的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
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取必要且充分的证据材料,形成相应审计底稿。
5.3.3 现场审计结束时,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充
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
5.4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审计部负责人报告重要审计发现问题;必要时由
审计部负责人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5.5 审计部可以通过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风险提示等形式形成内部审计成
果,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自接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风险提示起 5-10 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部。审计部应当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对于最终仍然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部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连同审计报告等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层、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
5.6 审计部应当充分利用内外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成果,避免不必要的重
复工作,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5.7 审计任务完成后,需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过程中收集的证据
材料建立审计档案(或电子档案),定期整理归档。
5.8 基建工程结算审计资料等重要特别事项的审计档案为特别档案,永久保存。
6、审计结果运用
6.1 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第一负责人为审计整改
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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