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新材:晶华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29 17:44:50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原确定的激励对象有2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认购资格;有3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决定不再将其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名单。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3人调整为118人,并将前述自愿放弃及不符合认购资格的原激励对象对应的激励份额分配至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总数、首次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均不作调整。
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属于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条件。
3、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
4、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11 月 28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 118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70.8 万股限制性股票和 377.9 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