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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谈应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1-29 18:16:0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74 号
关于对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谈应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谈应飞,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经查明,根据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谈应飞的配偶邓某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邓某存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2023 年
5 月 24 日至 2024 年 2 月 2 日,邓某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55,700 股,
买入金额合计 434,048 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55,700 股,卖出金额合计 500,967 元,累计收益 66,371.27 元,交易的违法所得已被湖南证监局罚没。截至公告披露日,邓某未持有公司股票。
上述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谈应飞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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