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9 19:23:4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30 在河南省安阳市殷都
区安钢大道 50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程官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01 人,代表股份
1,619,798,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91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596,427,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77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92 人,代表股份23,371,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37%。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议案 1《公司关于向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议案 3《公司 2024 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酬金预案的议案》;
议案 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钢集团冷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第 1 至 4 项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投票事项予以统计。议案第 1 项为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回避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议案 1.《公司关于向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 26,177,350 86.2373 3,212,361 10.5826 965,300 3.1801
复表决权
优先股)
普通股合 26,177,350 86.2373 3,212,361 10.5826 965,300 3.1801
计:
议案 2《.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 1,603,269,854 98.9795 15,368,958 0.9488 1,160,102 0.0717
复表决权
优先股)
普通股合 1,603,269,854 98.9795 15,368,958 0.9488 1,160,102 0.0717
计:
议案 3.《公司 2024 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酬金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 1,615,085,701 99.7090 2,636,363 0.1627 2,076,850 0.1283
复表决权
优先股)
普通股合 1,615,085,701 99.7090 2,636,363 0.1627 2,076,850 0.1283
计:
议案 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钢集团冷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 1,614,615,201 99.6799 3,909,311 0.2413 1,274,402 0.0788
复表决权
优先股)
普通股合 1,614,615,201 99.6799 3,909,311 0.2413 1,274,402 0.0788
计:
(五)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公司关于向安阳钢铁集团
1 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暨关联 26,177,350 86.2373 3,212,361 10.5826 965,300 3.1801
交易的议案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安
2 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13,825,951 45.5475 15,368,958 50.6307 1,160,102 3.8218
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 2024 年度聘请会计师
3 事务所及酬金预案的议案 25,641,798 84.4730 2,636,363 8.6850 2,076,850 6.8420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钢集
4 团冷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25,171,298 82.9230 3,909,311 12.8786 1,274,402 4.1984
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