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股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29 20:44:40
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2003 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 11-13 层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2024)粤卓意字第Y2411729号
致: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股份”
或“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宝鹰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的情形外,本所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事项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及修改情况
2009 年 10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4 年 8 月 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2023 年 8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宝鹰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公司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1、在公告《重组报告书(草案)》前的历次磋商中,公司与交易对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2、各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公司少数核心管理层,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知情人员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3、公司与拟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以及参与制订、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宝鹰股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在本次交易期间,宝鹰股份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林 吴荷静
刘中祥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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