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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在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告时间:2024-12-02 15:44:32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在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2024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有效防范并及时控制和化解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控股的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武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等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处置原则
第一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经营财务部、审计部、法律风控部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经营财务部,具体负责实施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条 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经营财务部、审计部、法律风控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各项风险管控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实时关注宝武财务公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条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
(三)监控信息,重在防范;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
向董事会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存、贷款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对宝武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汇报,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宝武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宝武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预防处
置机制:
(一)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二)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规定的情形;
(三)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四)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五)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
险等事项;
(六)股东对宝武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的;
(七)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
(八)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宝武财务公司提供详细
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领导小组应加强与宝武财务公司
的沟通,要求宝武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
散和蔓延,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具体措施包括
且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宝武财务公司的
监督,要求宝武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宝武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联合宝武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停止相关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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