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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高新定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02 18: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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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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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高新定转”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607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高新定转”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607 号
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春高新”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经出具了康达股重字[2019]第 0021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中长春高新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高新定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及作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留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金磊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0 号)核准,公司向金磊发行 4,5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相关资产。
(二)本次可转债的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初始登记确认书》,公司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4006,证券简称:“高新定转”)
已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完成初始登记,登记数量为 4,500,000 张。
(三)本次可转债的具体情况
定向可转债中文简称 高新定转
定向可转债代码 124006
定向可转债发行总量 4,500,000 张
定向可转债登记完成日 2020 年 3 月 11 日
定向可转债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定向可转债存续起止日期 2020 年 3 月 11 日至 2026 年 3 月 10 日
定向可转债转股起止日期 2021 年 3 月 11 日至 2026 年 3 月 10 日
定向可转债付息日 本次发行的定向可转债票面利率为 0.00%,不涉及利息支付事

交易对方承诺其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可转换债券及其转股取得的
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对所持 股份(含由于上市公司实施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
定向可转债自愿锁定的承 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即 2020 年 3 月 11
诺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 12 个月期限届满后,按照《发
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之业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规定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期进行解锁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关于公司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公司现拟申请“高新定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可转债在本所上市或者挂牌时,仍应当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高新定转”本次挂牌转让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高新定转”本次挂牌转让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高新定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叶剑飞
王静迪
202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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