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2 18:46:18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4-082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4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 9 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栾琳女士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276 名,代表公司 877,677,126 股股份,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079%。(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155,831,587 股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 5,076,81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深证上〔2023〕1142 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50,754,777 股)。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 820,997,012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725%,其中中小股东共6名,代表公司641,700股股份;(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2,268 人,代表公司 56,680,114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54%,其中中小股东共 2,268 名,代表公司56,680,114 股股份。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减资及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76,881,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4%;反对2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弃权 500,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526,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121%;反对 29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153%;弃权 500,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87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钰、姜瑶
1 注:因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公司总股本由 2,154,587,862股增加至 2,155,831,587 股。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