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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一轨: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03 15:36:47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间接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间接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保理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融资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编制预算,将次年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融资的实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公司经营预算情况,提出融资计划,经财务负责人确认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融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下(含 10%),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经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的融资,总裁可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以及办理与融资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不含 10%)至 50%以下(含
5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融资,总裁可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以及办理与融资相关的其他事宜;
(三)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50%以上(不含 50%),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融资,总裁可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以及办理与融资相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审批融资时,应当对连续 12 个月内的融资累计计算。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办理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依据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融资主体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融资主体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制度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实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章 融资的执行及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应在获得批准后 90日内签订相关融资合同,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五章 融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应将公司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章 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生效后,《融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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