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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关于挂牌转让部分资产进展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3 15:44:36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4-34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转让部分资产进展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獐子岛集团”)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大连产权交易所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属相关资产。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 11 月 8 日,公司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所属相关资产,首次公开挂牌转让价格不低于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人民币 10,239.28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部分资产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8)。
截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由于公司在首轮公开挂牌及延期挂牌期间未能征集
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为继续推动挂牌资产的盘活,持续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主营主业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 号令)等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后,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在大连产权交
易所将持有的相关资产以不低于资产评估值九折即 9,215.36 万元的价格进行第
二次公开挂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
部分资产调整挂牌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5)。
二、交易进展情况
截止 11 月 29 日,第二次挂牌的第二个延长信息公告信息披露期满,公司收
到大连产权交易所通知,仅有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化集团”)
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竞买,拟受让价格为 9,215.36 万元。公司拟与盐化集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因本次交易对方盐化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0 条款规定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情形。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已经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李卫国、张昱均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地址: 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湾镇
4、主要办公地点: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湾镇
5、法定代表人:刘德伟
6、注册资本:56659 万人民币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23619946K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盐生产,食盐批发,调味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水产养殖【分支机构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非食用盐加工,非食用盐销售,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分支机构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大连农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10、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项目 2023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总资产 471295.33
净资产 395869.29
营业收入 45935.01
净利润 736.77
11、盐化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所属相关资产,包括公司持有的原鲍鱼厂资产、原育苗三厂资产,以及部分海域使用权等。其中:原鲍鱼厂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 30
处、构筑物 12 项、机器设备 57 项、土地使用权 3 宗);原育苗三厂资产(包括
房屋建筑物 13 处、构筑物 13 项、机器设备 11 项、土地使用权 4 宗);海域使用
权 5 宗(不含海底存货);台筏 1,466 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部分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8)。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 号令)等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总
裁办公会审议后,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将持有的相关资
产以不低于资产评估值九折即 9,215.36 万元的价格进行第二次公开挂牌。截止11 月 29 日,第二次挂牌的第二个延长信息公告信息披露期满,盐化集团成为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将待獐子岛集团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通过后,确定盐化集团为转让标的受让方,标的资产成交价格为 9,215.36 万元。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台筏、 原鲍鱼厂以及育苗三厂资产(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第 12.2 款)。甲方将该转让标的有偿转让给乙方。
1.2 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的《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涉及的相关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文号:众华评报字[2023]第 035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标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9342.44万元。该评估结果已获得大连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备案。
1.3 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的《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褡裢村资产涉及的相关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文号:众华评报字[2023]第 036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标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896.84 万元。该评估结果已获得大连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备案。
1.4 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标的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转让标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二条 产权交易方式
2.1 本产权交易采取以下第 2.1.1 种方式:
2.1.1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经
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公告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转让标的受让方,乙方同意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三条 交易价款
3.1 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9,215.36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玖仟贰佰壹拾伍万叁仟陆佰元整】。
3.2 交易价款为增值税含税价,标的资产交接结束且甲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税率分别为机器设备 2%、构筑物5%、房屋建筑物 5%、土地使用权 5%、海域使用权 6%,各单项资产的交易价款以本合同附件载明金额为准(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第 12.2 款)。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 乙方已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小写)2,000.00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4.2 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以下第 4.2.1 种方式支付价款:
4.2.1 一次性付款。除4.1款中交易保证金转为本次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将其余交易价款人民币(小写)7,215.36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柒仟贰佰壹拾伍万叁仟陆佰元整】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第五条 交接事项
5.1 甲乙双方应共同配合,在签订本合同且乙方交纳完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 30 个日历日内,完成转让标的交接工作,交接完成后,甲乙双方均在《资产交接单》上签字视为资产交接完成,也视为转让标的转移占有的标志。资产交接时乙方应遵守如下约定:
①海域使用金:目前海域使用金已缴纳至 2025 年 6 月 22 日,自转让标的交
接日至2025年6月22日期间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按天计算并由乙方于资产交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另行支付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②对海底存货的捕捞:本次转让的转让标的中不包括 5 宗海域的海底存货,乙方须同意,自转让标的交接之日起,甲方继续享有为期 1 年的对 5 宗海域海底存货的捕捞和销售权利,乙方及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在此期间对受让海域的海底存货的无采捕权。
③公共事业、物业费用的交接:转让标的中房屋所涉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通信费、宽带费、电话线路及其他费用等,资产交接日(含当日)之前已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资产交接日之后的新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交易双方应以资产交接日为限结清上述费用。
5.2 甲乙双方均同意在签署《资产交接单》后 5 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
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5.3 甲乙双方同意在资产交接后 60 个日历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自然
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海域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权属变更登记办理过程中,涉及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权属变更登记前涉及向银行申请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的,由甲方负责,交易价款中的部分资金用于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使用。
5.4 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获得大连产权交易所另行出具的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的交易凭证后,由乙方凭本合同及该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标的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如未凭该交易凭证办理转让标的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由办理方承担法律责任。
5.5 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第六条 产权交易的税赋和费用
6.1 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甲乙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6.2 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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