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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03 17:54:3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 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七章 监事会...... 38
第一节 监 事 ...... 38
第二节 监事会 ......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0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1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44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二章 附则...... 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为:纳众人之思想,达你我之辉煌。
第三条 公司系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2004]272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372834。
第四条 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36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400 万股,于 2007 年 1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estar Corporation
第六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 3883 号 7 楼 B 区。
邮政编码:51906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2,989,339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销售;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办公设备耗材制造;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复印和胶印设备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科技中介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增材制造装备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变
更基准日 2004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值 41,548,000 元人民
币作为发起人的出资,并按 1:1 的比例折为 4,154.8 万股股份公司普通股,验
资时间为 2004 年 8 月 5 日。公司发起人为庞江华、朱新峰、黄文礼、赵宏林和
吕勃,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285.14 万股、623.22 万股、581.672 万股、415.48万股、249.288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2,989,339 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
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者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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