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2-03 18:35:42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12 月
目 录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
章程 ......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33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33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 33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 3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1.利润分配的原则 ...... 35
2.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36
3.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36
4.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36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37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7
7.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决策程序与机制......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三章 附则...... 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4705165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6500 万股,于 2010 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IBOQIXIANGTENGDACHEMICAL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临淄区杨坡路 206 号,邮政编码:255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捌亿肆仟贰佰捌拾肆万零捌佰陆拾壹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自主经营、规范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经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办公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下表列示。
认购股份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数量(万股)
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6320 以其在淄博齐 2008 年 3 月,经北
车成聚 736 翔腾达化工有 京京都会计师事务
限公司的经北 所出具的[2008]
鑫方家投资有限公司 1120 京京都会计师 审字 0185 号《审计
旭光兆宇科技有限公司 480 事务所出具的 报告》及[2008]
深圳市联汇和盛投资有限公司 [2008]审字 验字 016 号《验资
320
0185 号《审计 报告》验证,该等
青岛理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0 报告》确认的权 出资已缴交公司
山东富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20 益折算
合计 19456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42,840,861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自由或通过触发转股条款转股,将按照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转股产生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定期办理注册资本增加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