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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投: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4 17:54:04

证券代码:002761 证券简称:浙江建投 公告编号:2024-096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刘建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刘建伟:
你作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你配偶孙鹏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50,000 股,成交金额 438,856
元;并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卖出公司股票 25,000 股,成交金额 227,500 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检讨相关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确保所有相关人充分理解和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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