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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新能: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12-05 18:34:13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为明确对新老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目前社会外部融资环境及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结合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实施股利分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实施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包括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等情形。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时。
3、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状况,在确保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一项规定处理。
四、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综合考虑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本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
2、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或修改发表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政策的议案需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五、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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