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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园: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6 15:50:58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4-081
转债代码:111014 转债简称:李子转债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苏忠军
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
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苏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苏忠军:
你作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存在
卖出公司股票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2024 年 11 月 26-29 日期间累计卖出
165,000 股,金额合计 1,759,130 元;11 月 29 日买入 40,000 股,金额 442,000 元,
产生收益 3,200 元,已上缴公司董事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同日披露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二)公司已将《关于对苏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及时告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苏忠军先生,苏忠军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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