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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告时间:2024-12-06 16:24:5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福能股份”)的委托,担任福能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发了“上证上审(再
融资)[2024]262 号”《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鉴于发行人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
简称“《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次发行的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或“三年及一期”)。本所现对
《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有关事宜进一步核查并就发行人在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以来涉及的其他有关重大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发行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9 亿元,用于“泉惠石化工业区 2×660MW 超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和“福建省仙游木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该两个项目总投资额为 153.68 亿元;2)“福建省仙游木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属于水电业务,发行人报告期内水电业务尚未产生收入,也未曾与第三方合作过水力发电项目;该项目仅取得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批复及临时用地批复,尚未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权属证书;3)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均同比例增资。
请发行人披露:“福建省仙游木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最新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经营模式,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区别与联系,发行人是否有投资运营募投项目相关业务的经验,是否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投向主业;结合发行人在人员、技术、设备、经验等方面的储备,说明募投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并对上述情况进行风险提示;(2)本次募投项目剩余资金缺口的资金来源、落实进展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情况,是否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而新设的公司,发行人与其他股东合作的原因、合作模式及运行机制,其他股东同比例增资的价格,是否属于关联方。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4 条、第 8 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访谈项目公司管理层,了解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经营模式、与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公司投资运营募投项目相关业务的经验以及人员、技术、设备储备等情况;
2、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核准文件以及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了解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范围以及运行机制等;
3、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以及官方网站等公开网站,了解项目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4、查阅国资监管的相关规定,沟通了解公司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合作模式以及其他股东同比例增资价格的确定方式。
(二)核查内容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为控股子公司福建省东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桥热电”)和福建省木兰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兰抽蓄”),均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而新设的项目公司,其主营业务、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情况如下:
(1)东桥热电
(1.1)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尚处于建设期。根据其营业执照,东桥热电的经营范围如下: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煤炭及制品销售;海水淡化
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2)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东桥热电公司章程,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其董事会成员为 7 人。其中非职工董事 6 人,由股东福能股份推荐 3 人,中
化泉州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推荐 2 人,泉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 1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1 人,由控股股东福能股份在东桥热电公司职工中推荐人选,并经公司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控股股东福能股份推荐的董事人选担任,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其监事会成员为 3 人。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人选由股东中化泉州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和泉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推荐 1 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且泉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的 1 名监事作为监事会主席人选,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 1 名,由股东福能股份在公司职工中推荐人选,并经公司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其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5 人;其中总经理、2 名副总经理
由股东福能股份提名推荐的人选担任;2 名副总经理由股东中化泉州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提名推荐的人选担任;1 名副总经理由股东泉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推荐的人选担任。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1.3)与其他股东合作的原因、合作模式及运行机制
①东桥热电的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穿透后的实际控制人 注册资本
(万元)
福能股份 51% 福建省国资委 254,094.283
中化泉州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24% 国务院国资委 100,000
泉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 泉州市国资委 300,000

惠安兴港公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 惠安县财政局 10,000
由上表可见,东桥热电的其他股东主要系国务院国资委及地方国资委或地方财政下属国有企业。此外,本次募投项目为福建省“十四五”能源规划重点项目,政策性较强,且投资金额较大。
基于降低建设运营风险和资金压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和财务状况,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考虑,公司选择与上述股东合作,具备商业合理性。
②合作模式、运行机制
公司与上述其他股东通过合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实施募投项目。各方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分担风险及亏损,并按各自在项目公司的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各方股东的主要合作机制情况如下:
事项 主要内容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 2、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
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 2、董事会对特定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等事项作出决议
时,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须由全
体董事半数以上(含本数)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 1、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1.4)其他股东同比例增资的价格,是否属于关联方
项目公司股东后续将根据项目建设和业务发展需要以增资和/或委托贷款的形式注入资金;其中,增资部分少数股东系同比例出资,且增资价格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即“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此外,委托贷款的利率将参照市场化利率确定。

项目公司其他股东非公司关联方。
(2)木兰抽蓄
(2.1)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尚处于建设期。根据其营业执照,木兰抽蓄的经营范围如下:
许可项目:水力发电;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2)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木兰抽蓄的公司章程,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其董事会成员为 7 人。其中,控股股东福能股份推荐 3 名董事,福建省水利
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推荐 1 名董事,福建省仙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推荐 1 名董事,莆田市木兰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推荐 1 名董事,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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