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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股份:滨化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06 18:28:35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55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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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55 号
致: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化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滨化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
集。2024年11月21日,滨化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滨化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滨化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滨化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滨化股份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9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1,050,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15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滨化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滨化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9,242,673股,反对21,373,887股,弃权434,28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7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于江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76,008,660股,反对23,787,042股,弃权1,255,14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20%,于江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任元滨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76,094,460股,反对23,661,342股,弃权1,295,04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191%,任元滨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刘洪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76,106,860股,反对23,648,742股,弃权1,295,24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16%,刘洪安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韩晓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6,226,788股,反对23,259,994股,弃权1,564,06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456%,韩晓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郝银平先生为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70,420,88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68%,郝银平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 选举李海霞女士为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65,258,13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564%,李海霞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 选举王谦先生为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65,325,11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698%,王谦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滨化股份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王树娟
202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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