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建设: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公告时间:2024-12-06 18:30:07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为不断完善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立足公司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解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条 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充分考
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
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四)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相应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六十。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监督和披露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在股东大会上做出特别说明。
(三)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五)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若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条 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六条 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