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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关于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6 18:57:34
证券代码:300499 证券简称:高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黄泽丰先生、程银娥女士、黄燕霞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黄泽丰、程银娥、黄燕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黄泽丰、程银娥、黄燕霞:
经查,你们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所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2024年10月18日至11月6日期间,你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澜股份”)1,354.70万股,持有高澜股份股票达到其总股本的4.438%后,又于11月7日买入高澜股份股票374.7万股,持有高澜股份股票达到其总股本的5.6655%。你们买入高澜股份股票达到其总股本的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未通知高澜股份,未暂停买入高澜股份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相关股权变动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
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上述警示函所涉黄泽丰先生、程银娥女士、黄燕霞女士增持的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黄泽丰先生、程银娥女士、黄燕霞女士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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