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旅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06 19:07:44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出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
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文件,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
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第五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七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监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己发
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五)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
会议、传真或网络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十日以前发出通知;召开临时会议发
出通知的时间不少于五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如遇紧急情况,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送达时间为:
(一)专人递送时,以面交收件人或收件人委托的代收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二)以传真方式送达时,以发出传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时,以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五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
事先提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八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采用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
传签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后,应当作出决议,并由与会的全
体监事签名确认。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内容明确,形式规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作出记录。
监事会会议由一名监事或监事会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与会的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有
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原则上应当作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