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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总裁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12-08 18:38:39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总裁职责权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选及任期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总裁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聘或解聘。
第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裁的资格规定
第六条 总裁人选应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裁时另行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总裁的职责及权限划分
第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总裁之外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批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金额单笔 3,000 万元以下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置换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但不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九)批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及用信。在办理具体综合授信及用信事项时,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十)批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担保其自身因经营发展所需的金融机构授信、用信业务或其他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单笔运用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十一)批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十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总裁可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职责授权其他能够胜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其签批。
第五章 总裁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第十条 总裁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及董事长办公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
(六)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八)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
第十一条 总裁在执行职务时,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六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总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总裁办公会议,作为履行职权、指
挥、决策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总裁可制定总裁办公会议的规则。
第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议的各项议题,经讨论后形成决议的,经总裁签发执
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的修订,由总裁提出修订意见,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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