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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轴股份: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09 17:04:28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轴股份”或“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14: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友天元”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庞磊、王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依法审查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和资格,见
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
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14: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文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15:00—2024年12月6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人,通过网络投票方式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66,520,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9.1263%。其中:
1.根据现场出席股东提供的身份证件、授权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6,230,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118%。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0,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5%。
3.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6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10,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7%。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中,常务副总经理周彩虹列席会议,副总经理张海、沈明澄因工作原因缺席会议。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授权文件、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2024年11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文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会议议案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二);议案(二)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公司股东、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登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6,42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72%;反对9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4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6,425,9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72%;反对9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4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415,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93.7118%;反对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6.28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202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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