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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瑞医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09 17:49:43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可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 2 名以上(含 2 名)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 7 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特殊情形下,监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但必须保证通知及时有效地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一般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但如有两名以上监事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出席会议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监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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