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9 18:30:05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94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13:30-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开始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九里亭景兴工业园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707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在龙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44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4,951,72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928%(注:如相关数值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下同),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8,200,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75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751,725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7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44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751,72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7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提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为 187,980,423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96.4241%;
反对为 6,055,00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3.1059%;
弃权为 916,3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4700%。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景兴控股(马)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 187,485,623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96.1703%;
反对为 6,575,40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3.3728%;
弃权为 890,7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456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285,623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 55.4308%;反对 6,575,402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 39.2521%;弃权 890,70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
效股份数的 5.3171%。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徐青律师、周奇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