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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9 18:34:03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4-120
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
5、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 98 号公司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章卫国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470,5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4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898,58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2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71,913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40%。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84,91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66,913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8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2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6%;反对
15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3%;弃权 3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92,2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34%;
反对 1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07%;弃权3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59%。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26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40%;反对
1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7%;弃权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8,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979%;
反对 1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37%;弃权8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曾雪荧律师、曹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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