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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旗滨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9 18:36:28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4-123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助推上市公司
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对照梳理并结合实际情况
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及对照情况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1 全文“股东大会”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担任董事长职务的董事担任,由董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3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 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4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持股计划的除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准的其他方式。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
5 ......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
6 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
7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集中竞价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集中竞
或要约的方式)进行。 价或要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 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8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情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其中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 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
份,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 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
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其中为
式出售,三年内未依法转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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