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发展:《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12-09 20:06:47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取消公司副董事长职位,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1998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每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股面值 1 元),于 1998 年 12 月 10 日 币普通股 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于 1998 年 1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南双汇投资发 公司注册名称:河南双汇投资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 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Henan Shuanghui 英 文 名 称 : Henan Shuanghui
Investment & Development Co., Ltd. Investment & Development Co., Ltd.
鉴于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 鉴于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
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以河 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以河 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作为母公司组建的企业集团“漯河 司作为母公司组建的企业集团“漯河 双汇集团”,原简称为“双汇集团”, 双汇集团”,原简称为“双汇集团”, 将变更为以公司作为母公司组建的企 将变更为以公司作为母公司组建的企 业集团,变更后新的企业集团名称为 业集团,变更后新的企业集团名称为 “河南双汇肉业集团”,变更后简称 “河南双汇肉业集团”,变更后简称 “河南双汇集团”或“双汇集团”,最 “河南双汇集团”或“双汇集团”。
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 ……
……
第八条 第八条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
变更规定。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监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指公司的副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
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修订前 修订后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定的,从其规定。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股东提出查阅或者复制前条所述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修订前 修订后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