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亨通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09 20:48:5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2024 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联营企业等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均为公司在日常销售、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活动中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2、2025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在日常销售、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活动中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3、2025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任何依赖。
4、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联营企业等累计发生及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公允定价,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5、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亨通财务有限公司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遵循互惠互利、定价公允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损害。
3、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蔡绍宽、任晓敏、乔久华,杨钧辉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