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股份:华发股份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12-09 21:20:34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回报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投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关于现金分红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局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送股。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分配比例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未来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董事局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当年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局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提交董事局审议;董事局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局审议。
2、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局、独立董事和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局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局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
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