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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0 08:00:34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批准。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应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
大审计质量问题;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及负责审计工作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及其他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
相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
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
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
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务所并报董事会;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
(四)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
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
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从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
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
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一并归档保存。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
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
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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