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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0 08:00:34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司决
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3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4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5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6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人员:
(1)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

(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7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8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证券监
管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9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2) 具有《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0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
(1)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聘任和更换
第11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12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13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14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 9 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15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16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 对本制度第 22 条、第 25 条、第 26 条和第 27 条所列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7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1)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18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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