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0 08:00:34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管理办法的
有效实施,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落实,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
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
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
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金额、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
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
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足第十
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
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 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
(三)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