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0 08:00:34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证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默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2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3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第 5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4条 公司与第 3 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
形成第 3 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
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 5 条第(2)项所列
情形者除外。
第5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第6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 3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3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7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
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8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的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 销售产品、商品;
(14) 提供或接受劳务;
(15) 委托或受托销售;
(1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8) 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9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1)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3)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
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4)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
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
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10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 5 条第(4)项的规定);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 5 条第(4)
项的规定);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11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交易对方或者直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 5 条第(4)项的规定);
(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12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 股东会:公司与其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 董事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
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由公
司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实施。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13条 公司审议本制度规定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14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定价的基本原则:若有国家物
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国家定价,则按国家定价执行;若国家物价管理
部门没有规定国家定价,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定价的,则按
行业定价执行;若无国家定价,亦无行业定价,则按当地市场价格
执行;若以上三种价格确定方式均不适用,则按实际成本另加合理
利润执行。
第15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
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