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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宁夏建材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0 17:39:32

股票代码:600449 股票简称:宁夏建材 公告编号:2024-051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大华事务所”)
本事项尚需提交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事务所基本信息
大华事务所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9 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首席合伙人:梁春;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 270 名,注册会计师人
数 1,471 名(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141 名)。2023 年度(经审计)业务总收入 325,333.63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94,885.1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48,905.87 万元;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436 家,
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等,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
额为 52,190.02 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9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
措施 36 次、自律监管措施 6 次、纪律处分 2 次;12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
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46 次、自律监管措
施 8 次、纪律处分 4 次。
(二)项目信息
1.人员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1:朱珉东,注册会计师,2008 年 1 月
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 1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2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2022 年 4 月开始为
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3家次。
(2)签字注册会计师 2:李云英,注册会计师,2014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
师,2012 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2014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2 年 4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
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 11 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鑫,2007 年 1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
5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6年9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1
年 12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2024 年 12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服务,近三年
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10 家次。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二、审计收费
公司结合行业标准、审计服务质量及审计工作量等因素与大华事务所协商确
定 2024 年度审计费用,2024 年度审计费用总计不超过 120 万元,其中,财务审
计费用不超过 87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超过 33 万元,均与上年度审计费用相同。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与会委员一致认为: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大华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0 日
报备文件
1.《宁夏建材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宁夏建材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宁夏建材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之审核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说明及资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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