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0 19:07:42
证券代码:000404 证券简称:长虹华意 公告编号:2024-059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 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 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新增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
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 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调整至第三十三条) 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
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新增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
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
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新增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
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者用作其他用途。
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 专户资料;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任; 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 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户。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
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 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集资金投资计划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