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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电: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12-10 20:07:48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2 月 10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优化公司发展规划,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效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绩效(以下简称“ES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 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其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发展策
划部。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组员由公司证券部、发展部、财务部、党建 部(宣传部)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组成。其中证券部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 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发展策划部和财务部等业务部门负责准备公司有关经营、发 展战略方面的会议材料,党建部(宣传部)负责公司 ESG 方面的材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相关目标、规划、策略、风险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监督实施进展;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参加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的的党委委员应当按照党委决定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年度 ESG 报告等;

(二)由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评审小组;
(四)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于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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