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1 17:20:07
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4-076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5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与南山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5 年度关联交易所涉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双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属于一般商业交易,交易的价格符合市场惯有的定价标准,充分地体现了公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新南山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山国际”)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双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属于一般商业交易,交易的价格符合市场惯有的定价标准,充分地体现了公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控股子公司 PT. Bintan Alumina Indonesia(以下简称“BAI”)与
齐力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力铝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为双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属于一般商业交易,交易的价格符合市场定价标准,充分地体现了公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交易可以优化公司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加强资金管理与控制,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效益最大化,推动双方业务共同发展。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根据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确定,公司预计 2025 年度在财务公司的年日均存款余额下调至不高于 160 亿元。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5年度综合服务协议附表”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新南山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2025年度综合服务协议附表”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预计2025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PT. Bintan Alumina Indonesia与齐力铝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预计2025年度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针对上述议案,公司相关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并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认为相关服务内容的定价符合公司当地实际情况,符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南山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2024年1-11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约为19亿元,未超过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额度30亿元,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原因系公司预计的交易金额是以与关联方可能发生的业务上限进行预计,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而变化,并根据市场波动适时调整。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新南山国际及其下属子公司2024年1-11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约为1.31亿元,未超过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额度5亿元,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原因系公司预计的交易金额是以与关联方可能发生的业务上限进行预计,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而变化,并根据市场波动适时调整。
BAI 与齐力铝业 2024 年 1-11 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约为 33 亿元,因年度
内氧化铝价格上涨,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调
整相关审议额度,年内实际发生额未超过审议额度 38 亿元,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原因系 BAI 与齐力铝业预计的交易金额是以双方可能发生的业务上限进行预
计,且市场价格及汇率波动对交易金额也具有一定影响。
公司与财务公司2024年1-11月日均存款余额1,589,557.20万元(含保证金存款)、存款发生额11,575,493.96万元、贷款余额7,000万元(含贴现)、办理贴现和票据83,328.02万元,2024年1-11月结算发生额23,262,010.83万元,均未超过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额度。
(三)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1、与南山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和类别
根据公司2025年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同时结合2024年公司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预计2025年度与南山集团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30亿元。
公司与南山集团于2017年12月31日就双方日常生产相互提供服务之关联交易续签了《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每年以附表方式确定每年的服务内容、价格、数量及结算时间。公司本次与南山集团签订的2025年年度综合服务协议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约定南山集团向公司提供餐宿、会议、服务、用车、精纺、工作服、港口、电力、生产用汽、技术支持等服务;同时公司向南山集团提供铝制品、天然气、废料、零星配件、粉煤灰等服务。本次交易履约双方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南山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
2、与新南山国际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和类别
根据公司2025年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同时结合2024年公司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预计与新南山国际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5亿元。
公司与新南山国际于2021年1月28日就双方日常生产相互提供服务之关联交易签署了《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每年以附表方式确定每年的服务内容、价格、数量及结算时间。公司本次与新南山国际签署的2025年年度综合服务协议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约定新南山国际向公司提供生产用水(含污水处理)、汽油、柴油、零星配件、混凝土、园林工程等服务;同时公司向新南山国际提供天然气、铝材、配件等服务。本次交易履约双方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新南山国际及其下属分子公司。
3、公司控股子公司 BAI 与齐力铝业的关联交易的金额和类别
公司控股子公司PT.Bintan Alumina Indonesia(以下简称“BAI”)与齐力铝业子公司PRESS METAL BINTULU SDN BHD(以下简称“齐力民都鲁”)签订了《氧化
铝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BAI向齐力民都鲁提供氧化铝, 双方每年以合同内容确定氧化铝的销售价格(以澳洲氧化铝价格指数及伦敦金属交易所铝锭期货价格系数定价)、数量及结算时间,双方预计2025年度交易累计发生额不高于40亿元。
4、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金额和类别
具体项目如下表:
交易类别 预计交易金额
年日均存款余额不高于1,600,000万元;且全年
发生额不高于40,000,000万元
在财务公司存款 每日存款上限不高于1,700,000万元
注:因考虑公司可能存在临时性大额收款业务,每日存款上限较
年日均存款余额增加10亿元
在财务公司贷款 不高于1,500,000万元
在财务公司结算 不高于40,000,000万元
在财务公司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不高于400,000万元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保函 不高于200,000万元
注:结算发生额/全年发生额为合并范围内各公司间的交易额
具体利率情况如下表:
存款业务类别 存款利率(%) 主流商业银行存款利率(%)
活期存款 0.35 0.10
协定存款 5万以下0.35;5万以上1.15 0.20
3 个月保证金 1.43 0.80
6 个月保证金 1.69 1.00
1 年保证金 1.95 1.10
贷款业务类别 融资利率(%) 主流商业银行融资利率(%)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2.8 3.10
保证贷款 2.7 3.10
适当调整。
二、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细化金融服务事宜、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协议内容,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双方决定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限三
年。该事项已经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24 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正风
乙方: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日友
甲方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甲方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的成员单位,乙方将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甲方包括其自身以及符合南山集团成员单位条件的参股公司、子公司等。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内容包括:
1.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办理资金结算与收付;
3.非融资性保函;
4.委托贷款;
5.票据承兑与贴现;
6.即期结售汇业务;
7.吸收甲方存款;
8.贷款;
9.甲方产品买方信贷。
第三条 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乙方提供的结算服务,应方便、快捷,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且不高于乙方向南山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种类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其存款服务的金融机构,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