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H股公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通函、通告、委任表格、出席回执
公告时间:2024-12-11 17:31:33
此 乃 要 件 請 即 處 理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無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內容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所有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2333(港幣櫃台)及82333(人民幣櫃台)
上交所上市規則項下之2025-2027年度日常關聯交易
持續關連交易
及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獨立董事委員會
及
獨立股東之獨立財務顧問
董事會函件載於本通函第5至22頁。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載於本通函第23頁,內容有關其對獨立股東的建議。嘉林資本函件載於本通函第24至36頁,內容有關其對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建議。
本公司謹訂於2025年1月17日(星期五)下午2時正假座中國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朝陽南大街2266號本公司會議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44至45頁。無論 閣下能否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務請將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列印的指示填妥。H股股東須盡快親身或以郵寄方式將代表委任表格送達本公司H股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 號合和中心 17M 樓,惟無論如何不得遲於股東特別大會及任何續會(視屬何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前24小時。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如 閣下擬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則須於2025年1 月 10 日(星期五)或之前將填妥的回執送達本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處(就H股股東而言)。
* 僅供識別
2024年12月11日
目 錄
頁次
釋義 ...... 1
董事會函件...... 5
1. 緒言 ...... 5
2. 上交所上市規則項下之預計2025-2027年度
日常關聯交易...... 6
3. 2025-2027年度採購產品持續關連交易 ...... 11
4. 股東特別大會 ...... 21
5. 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期間 ...... 21
6. 以投票方式表決...... 21
7. 推薦建議 ...... 22
8. 其他資料 ...... 22
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 ...... 23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 24
附錄一 一般資料 ...... 37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 44
– i –
釋 義
在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A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內資股,在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以人民幣買賣( 股份代號:
601633);
「A股股東」 指 A股持有人;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經不時修訂、修改或以其他方
式補充;
「聯繫人」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科林供熱」 指 保定科林供熱有限公司,於2012年7月20日在中國
註冊成立,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公司,為長城控股
間接持股47.83%的公司;
「本公司」或「公司」 指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
或「長城汽車」 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於香港聯交所及上海證券
交易所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謹訂於2025年1月17日(星期五)下午2時正
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批准(其中包括)本
通函所披露的持續關連交易及上交所上市規則項下
之2025-2027年度日常關聯交易;
釋 義
「框架協議」 指 本公司與魏建軍先生及其聯繫人於2024年10月31日
訂立的框架協議,據此,本集團將於本通函所指之
協議期內訂立有關採購及銷售產品及服務以及租賃
之相關交易;
「未勢能源」 指 未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於2019年4月15日根據中
國法律在中國註冊成立之公司,為長城控股間接持
股43.33%的公司;
「未勢能源集團」 指 未勢能源及其附屬公司;
「嘉林資本」或 指 嘉林資本有限公司,一家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
「獨立財務顧問」 券及期貨條例》可進行第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為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
股東就框架協議項下擬定的產品採購交易(包括建議
年度上限)的獨立財務顧問;
「長城控股」 指 保定市長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有創新長城
62.854%的股權;
「本集團」 指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資股,
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並以港元買賣((股份代號:
02333(港幣櫃台)及82333(人民幣櫃台));
「H股股東」 指 H股持有人;
「毫末智行」 指 毫末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於2019年11月29日根據中
國法律在中國註冊成立之公司,為長城控股直接持
股27.64%的公司,長城控股因持有多數投票權實現
對毫末智行控制;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釋 義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經不時
修訂);
「香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委員會」 指 本公司成立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包括樂英女士、范輝
先生及鄒兆麟先生,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就在
框架協議項下採購產品之相關交易及其建議年度上
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獨立股東」 指 不參與框架協議或並無於其中擁有權益的獨立股
東;
「獨立第三方」 指 獨立於本集團及其關連人士且與彼等並無關連的人
士;
「創新長城」 指 保定創新長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主要股
東,持有本公司約82.11%的A股,佔本公司已發行
股本的59.83%;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2024年12月6日,即本通函刊發前確定當中所載若
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