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1 19:30: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持有的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标的公司除持有新疆宜化 39.403%股权外不从事具体业务,新疆宜化生产经营已取得必要的经营资质。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该等股权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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