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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石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奥星)

公告时间:2024-12-12 16:47:42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冠石科技
股票代码:6055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奥星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等的规定,本报告书
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石科
技”、“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
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冠石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材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4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指 张奥星
上市公司、公司、冠石科技 指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转让方 指 张建巍
本报告书 指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张建巍和张奥星关于南京冠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披露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张奥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20104************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奥星持有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多伦科技;证券代码:603528)已发行股份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冠石科技未来发展,认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2024年1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冠石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建巍先生达成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冠石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700,000股,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占公司总股本的5.0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冠石科技股份的计划安排。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12月11日通过股份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3,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0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张奥星 0 0 3,700,000 5.03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张建巍
乙方(受让方):张奥星
甲方同意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700,000股流通股,即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03%转让予受让方,受让方同意依本协议之约定从甲方处受让拟转让股份。
第一条 股份转让转让价款的支付
1.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拟转让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依本协
议之约定受让拟转让股份。
1.2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确定拟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41.09 元(大写肆拾壹
元零玖分),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 152,033,000.00 元(大写壹亿伍仟贰佰
零叁万叁仟元整)。
在出现本协议第1.5条之情形时,前述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金额仍旧维持不变;在
出现本协议第1.6条之情形时,前述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金额将进行相应调减。
1.3 甲、乙双方同意,就本协议项下的拟转让股份的交割、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
其他相关事项,遵照如下安排:
1.3.1 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一次性支付首笔转让价款
5,00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
1.3.2 本次股份转让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且双方收到确认表或相关有效的合规确
认文件当日,乙方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
71,016,500.00元(大写柒仟壹佰零壹万陆仟伍佰元整),实现与1.3.1
条已支付金额合计达到转让价款总额的50%;
1.3.3 拟转让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当日,乙方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一次性支
付转让价款剩余部分,即76,016,500.00元(大写柒仟陆佰零壹万陆仟伍
佰元整)。
1.4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办理有关事项并督促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甲、乙双方均
应无条件提交履行本协议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
1.5 甲、乙双方同意,在过渡期,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如上市公司以累
积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
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加的,则本协议项下拟转让股份的股份数量相应
进行增加,经过增加后的拟转让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增加后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 5.03%,在该等情况下,本协议第 1.2 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保持不变。
1.6 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如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向甲
方分配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则双方应根据下述计算公式相应调减本协议第 1.2
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经调减后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152,033,000.00元(大写壹亿伍仟贰佰零
叁万叁仟元整)-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已向甲方就标的股份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1.7 标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前提条件
1.7.1 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按照证券交易所就申请标的股份转
让合规性确认所需的材料,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尽快各自准
备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材料。
1.7.2 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 15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
转让合规性确认提交申请。
1.7.3 取得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1.8 双方应于上述 1.7 条款所述条件全部成就后 5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过户手续,且使得所涉及标的
股份已全部登记在受让方名下。
第二条 协议生效和解除
2.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方成立并生效。
2.2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3 本协议生效后,如无法在 90 日内取得证券交易所就申请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
确认,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合规性确认系因其中一方不予配合原
因导致的,则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不履行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2.4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且双方尚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标的股
份过户手续的,甲方应在解除或终止之日后 5个交易日内将乙方已支付转让价款
退还乙方,否则应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2.5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若逾期超过 1个交易
日的,则应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支付前述
价款超过5 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甲方
由于该等违约所承受或招致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利息和罚金。若
在乙方支付第一笔、第二笔转让价款后因甲方原因导致办理合规性确认超过
1.7.2 条约定时限,或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超过 1.8 条约定时限的,则甲方应在逾
期后每日按乙方已付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办理超
过 5个交易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还应向乙方赔偿乙方由于该
等违约所承受或招致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利息和罚金。
第三条 转让方的保证及承诺
3.1 甲方向乙方保证、承诺:
3.1.1 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
(I) 在甲方权力和许可范围之内;
(II) 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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