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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协议转让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2 18:10:29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105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协议转让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
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247,426,06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23.43%,转让价格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即 4.42 元/股。
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实施可能导致莱美药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在本次公开征集规定的期限内,公司是否能够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尚存在不确定性;在规定期限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后,所签《股份转让协议》仍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权政府部门(如有)批准后方能生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以及股份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与莱美药业分别披露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3.43%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99)、《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公司作为莱美药业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转让持有莱美药业 247,426,06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
2024 年 12 月 12 日,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股份的请示及相关方案已取得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现将公司本次拟协议转让莱美药业部分股份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鉴于我国当前医药政策的走向及医药市场的最新发展趋势,中恒集团计划在战略层面进一步优化业务布局,专注于心脑血管疾病等关键领域。为实现资产结构的优化,改善中恒集团经营业绩,公司拟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转让公司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以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一)转让股份涉及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莱美药业
股票代码 300006.SZ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6219193432
法定代表人 梁建生
成立日期 1999 年9 月6 日
上市日期 2009 年10 月30 日
注册资本 105591.1205 万元人民币
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
注册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 99 号
一般项目: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粉针剂、片剂、大容量注射
经营范围 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含激
素类)、胶囊剂(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二)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 1-12 月
资产总额 3,036,776,606.48 2,890,879,605.71
短期借款 174,437,510.01 113,5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781,895,823.09 562,272,340.10
负债总额 929,265,830.03 768,713,644.87
归母净资产 2,055,614,352.68 2,080,651,568.51
营业收入 605,644,339.58 895,592,665.42
利润总额 -10,698,259.94 3,594,339.63

归母净利润 -26,416,692.10 -8,927,328.4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1,251,933.19 81,531,393.12
注:上述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12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标的公司前十大股东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莱美药业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排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比例 股份 数量
状态
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7,426,064 23.43% 不适用 0
2 邱宇 118,254,000 11.20% 冻结 118,254,000
同德乾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
3 司-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 21,447,778 2.03% 不适用 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西国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4 有限公司-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 11,111,111 1.05% 不适用 0
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唐洪梅 8,165,100 0.77% 不适用 0
6 江文亮 7,809,000 0.74% 不适用 0
7 陶仲华 6,817,063 0.65% 不适用 0
8 罗慧雄 5,492,518 0.52% 不适用 0
9 曹磊 4,813,363 0.46% 不适用 0
10 杨海涛 4,460,000 0.42% 不适用 0
(四)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股份数量及性质
公司直接持有莱美药业 247,426,06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
药业总股本的 23.43%);通过控股子企业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莱美药业 21,447,778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2.03%),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莱美药业 268,873,84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25.46%),为莱美药业控股股东。此外,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莱美药业 11,111,111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1.05%)。
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247,426,06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23.43%)。转让完成后,莱美药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

(五)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次公开征
集转让价格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2024 年 11 月 27 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
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莱美药业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两者中的较高者。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为 4.42 元/股。莱美药业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为 1.97 元/股。因此,
本次公开征集的底价为 4.42 元/股。
最终转让价格将在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确定。若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一家或一个联合体,则以意向受让方报价为基础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确定最终转让价格。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如果莱美药业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二、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公开征集的拟受让股份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格条件(参与本次征集的法律主体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可视为意向受让方具备相应条件,但提交的对应佐证资料应当由其符合资格条件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盖章确认;组成联合体共同作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内至少一个主体需满足下述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为公司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受让方在实际受让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时可以由受让方指定的、且与受让方受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律主体实施;
3、若为两个以上法律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作为拟受让方,则联合体内各法律主体需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前签署《联合体协议》;
4、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具有医药制药行业背景;若为联合体,则其中主要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具有医药制药行业背景。
5、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应针对拟转让的全部股份,提出部分受让申请的,视为未提出受让申请。若联合体作为意向受让方,则联合体内任一参与方受让股份的最低比例应不低于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5%,且认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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