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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4-12-13 18:24:50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证券代码:920106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苏锡通产业园区齐云路 9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刘健,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下同);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② 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
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③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6)在本人持股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和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无锡爱思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无锡鎏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下同);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② 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
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③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
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5)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和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无锡毓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
人镇江君舜协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2)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② 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
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③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
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或届时本企业持股比例已低于 5%,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和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范今华,高级管理人员骆从明、沈建波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下同);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② 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
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③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5)在本人持股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和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袁国华、孙宁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② 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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