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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3 18:49:44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与董事会 18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1
第六章 监事与监事会 24
第一节 监事 24
第二节 监事会 25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26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二节 绩效与履职评价 27
第三节 薪酬与激励 28
第八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28
第一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 28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9
第三节 关联交易 29
第九章 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 29
第十章 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30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30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十三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告 35
第十四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六章附则 38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4)253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1994 年 12 月 29 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0254073437K。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年 7 月 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48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50万股,于 2006 年 8 月 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票如出现终止上市情形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ongru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 262 号,邮政编码:
3157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37,270,889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弘扬拼搏奉献、争创一流的企业精神,坚持诚信
为本、质量兴业,科技创新、人才兴业,立足上海、面向全国、开拓国际市场,发挥品牌优势,壮大建筑主业,拓展多元投资,实现持续发展。
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地基
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桥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艺园林绿化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装卸劳务;机械及机电设备设计、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安装、租赁、维修、技术开发及咨询;建筑机械设备、水泥制品、建筑装潢材料、机电零部件、金属材料的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批发、零售;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象山市政工程建设公司职工保障基金协会、象
山县二轻工业合作联社、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及郑宏舫、何秀永等 29名自然人。该等发起人于 1994 年 12月经批准共同发起设立本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37,270,889 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1,237,270,889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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