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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13 19:21:44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
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负责。
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5 天内召集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在确认全体应当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已收到会议通知后,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选择: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等,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战略委员会会议资料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网络、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非委员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经过讨论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会议所议事项予以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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