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3 19:25:56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 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 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 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委托理财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四)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操作。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公
司成立委托理财小组,具体由公司证券部、财务部、法务风控部人员组成,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小组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
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小组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
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
续期间,委托理财小组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监察中心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3、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4、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