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鸿科技: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2-13 19:47:14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 40
第十三章 附则 ...... 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10
万股,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公司名称: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Langhong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180-1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755.4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稳健、创新、规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
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系统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制品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电线、电缆经营;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股份数及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公司由十五名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忻宏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船校居民区 12 组 26 号
身份证号码:330106197611152719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736.76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24%,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刘伟
家庭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淝北行政村北刘 69 号
身份证号码:34032119821018215X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797.04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2.14%,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三:杭州朗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健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滨江区信庭路 99 号 2 号楼 206 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88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8%,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四:忻渊
家庭住址:南京市鼓楼区长江之家公寓 31 号 202 室
身份证号码:330106197310272717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52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7%,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五:李健
家庭住址:浙江省淳安县文昌镇西河村 122 号
身份证号码:330127198702120620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30.2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62%,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六:胡国芳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新村 10 幢 19 室
身份证号码:330106197205310224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08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3%,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七:黄小军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199 号 358 室
身份证号码:340822198411073711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72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2%,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八:余志东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新星小区 31 幢 303 室
身份证号码:340821197805162732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72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2%,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九:刘二伟
家庭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淝北行政村北刘 69 号
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10112174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36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1%,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袁巍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翠苑新村一区 24 幢 2 单元 101 室
身份证号码:330106198406014012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36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1%,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一:陈斌峰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浦塘村支家后村 66 号
身份证号码:330106198201130036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36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1%,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二:江志平
家庭住址: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三星村江家南 12 号
身份证号码:332623197712045838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9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25%,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三:方洁媛
家庭住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 11 号 1 幢 501 室
身份证号码:342531198308040921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9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25%,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四:杨大庆
家庭住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 368 号
身份证号码:422801197712281018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9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25%,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五:胡晓军
家庭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 205 号 12 栋 1 单元 2005 户
身份证号码:360102196809296318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9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25%,
已足额缴纳。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2755.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