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元医药: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4-12-13 20:56:35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4]200Z0703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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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
1 1-3
行费用鉴证报告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
2 1-3
行费用专项说明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经贸大厦 15 层 /922-926 (100037)
TEL:010-66001391FAX:010-6600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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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4]200Z0703 号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元医药)管理层编
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皓元医药为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
报告作为皓元医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皓元医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
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皓元医药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
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
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皓元医药《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皓元医药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4]200Z0703 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王艳
中国注册会计师:
叶伟伟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徐唯唯
2024 年 12 月 12 日